108.6.19 公告
本校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自108學年度起,已納入國際學術交流經費機制,故不另行補助。相關經費請與所屬學院協調,謝謝。
本法已於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實施,本處特設置此資訊專區,以期落實持續推動本校各單位辦理符合教育部定義之國際研討會,鼓勵各單位極積爭取校外相關部會經費補助,以補助經費不足之部分為原則,給予所需差額之補助,藉以提升本校國際化成果統計、增進本校與國際學術界之交流與合作機會之立法精神。
- 請申請單位依據前開法規,於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2個月前,提送補助申請表及研討會計畫書至國際事務處,並依規定送件審核執行。
-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研討會舉辦目的、舉辦內容、經費預算表(須符合本校經費核銷相關規定)、預期效益及其他有助審查之重要事項。
- 經核定補助者,敬請於研討會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核銷單據、手冊及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提交至國際事務處,期限內未繳交者,取消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