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國際通104122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亞太經濟合作獎學金APEC Scholarship作業要點」資訊,歡迎有興趣教師及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104年6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40073190B號令訂定發布,為鼓勵APEC會員經濟體年輕學者來臺進行研究,藉此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其他APEC會員經濟體之交流及瞭解。

二、申請資格:

(一) 申請時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APEC會員經濟體外國籍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員;以具有論文、著作或其他出版品等具體研究活動計畫者為優先。

(二) 前款所稱博士生,指申請時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就讀博士課程之學生;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或大學校院內,進行研究計畫者。

(三)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申請時已在臺灣居住、居留、從事學業(包括實習)、授課或研究活動。

2.近五年內已獲得本部短期研究獎助金進行研究。

3.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供之獎補助金。

4.在臺研究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三、研究期限及研究期間:

(一) 研究期限:二個月至六個月。

(二) 研究期間:以會計年度計算,並以每年三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四、名額:每年約十人,視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五、研究領域:來臺研究內容以與臺灣人文藝術、教育文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及其相關比較研究為範疇。

獎補助內容:

(一) 每月補助研究費博士生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博士後研究員新臺幣四萬元。

(二) 提供獲選人由居住地至臺、澎、金、馬最直接航線之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對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五大洲別補助上限,依本部規定辦理,超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申請人應於收件截止日104年9月30日;本校合作單位請務必於104年10月30日前將協助製作研究計畫中文摘要繳交至國際事務處-承辦人為本處學術合作組許歆宜小姐lilyhsu@kmu.edu.tw;以利本處進行統一函報教育部之相關程序,並於104年11月15日前完成寄件至教育部

 

 

國際事務處

國際長  鄭丞傑 教授

組長    高佳麟 副教授

承辦人  許歆宜 敬上

分機    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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