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補助國內大學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要點」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第四條第一項:申請單位以自行籌措計畫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項目得優先補助,並提高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舊要點規定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計畫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第七條第四項:新增性平案件規範。
3.增加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措施自評表。
※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
校內聯絡人:
國際事務處企劃發展組
李小姐 (07-3121101#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