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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資訊】邀請大陸人士來校/院進行專業交流注意事項
有鑑於國內相關大專院校,近期因未依規定辦理大陸人士來台的行程報備程序,遭內政部移民署處罰,停止6所大學邀訪大陸學術團體、專業人士來台專業交流的申請權半年,嚴重影響這6所大學之所有單位,辦理邀請大陸學者、專業人士、交換學生、研修生或參加短期夏令營相關事宜。(相關新聞請見附檔)
以下為相關法規及注意事項摘要: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QD0504):
第三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9292&ctNode=30066&mp=1
下列重要說明,請各單位仔細閱讀並遵循規定辦理:
八、 許可在臺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條
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另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亦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九、 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方式: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
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
式提出。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
前提出申請: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 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 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五) 延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
十、 行程報備: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上報請備查。但不得變更已核
准之停留日數。
以上資訊,提供給各單位參閱,謝謝!
敬請校內各單位在執行邀請大陸人士來台作業申請時,務必遵守相關法規與申請須知;如行程安排有更動,敬請依法規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相關延長停留申請以及行程報備。
國際事務處
國際長:鄭丞傑 教授
組 長:高佳麟 副教授
承辦人:許歆宜 敬上
分機: 2383*32
Email: lilyhsu@km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