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勞動部為促進新住民就業,107年7月30日以勞動能發字第1070509216號令,核釋依香港港澳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國際事務處 企劃發展組
承辦人 徐佩吟 (2383#13)
組 長 黃斌 副教授
國際長 陳桂敏 教授
主旨:函轉勞動部為促進新住民就業,107年7月30日以勞動能發字第1070509216號令,核釋依香港港澳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國際事務處 企劃發展組
承辦人 徐佩吟 (2383#13)
組 長 黃斌 副教授
國際長 陳桂敏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