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國際通 107169

主旨: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3點之1、第5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94日以臺教文()字第107011960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定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規定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鄭研究助理志雷(電話02-7736-6315)

三、修正規定內容:

三之一、邀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避免涉及政治性內容。

四、大專校院邀請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應具有大陸地區、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職級之資格。應邀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其專長應與邀請學校擬開設課程之內容性質相符。前項應邀來臺講學者,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

國際事務處

國際長  陳桂敏教授

  長  蔡婉琪副教授

承辦人  陳綺霞 敬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