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國際通 107169
主旨: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3點之1、第5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以臺教文(二)字第107011960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定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規定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鄭研究助理志雷(電話02-7736-6315)。
三、修正規定內容:
三之一、邀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避免涉及政治性內容。
四、大專校院邀請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應具有大陸地區、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職級之資格。應邀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其專長應與邀請學校擬開設課程之內容性質相符。前項應邀來臺講學者,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
國際事務處
國際長 陳桂敏教授
組 長 蔡婉琪副教授
承辦人 陳綺霞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