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國際通 106061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主旨: 【重要通知】邀請外國學生來校交流之注意事項
說明:
即日起,各學院及各單位執行邀請國外學生來校交流時,於學生抵台前兩周,邀請單位需至資訊系統「T.J.01境外學生來校交流」填報資料,俾利本處管理。其中,若該生為大陸人士,請務必遵守相關法規與申請須知;如行程安排有更動,敬請依法規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相關延長停留申請以及行程報備。
敬請配合辦理。
附錄:邀請大陸人士來校/院進行專業交流注意事項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2
第三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9292&ctNode=30066&mp=1
八、 許可在臺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條
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另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亦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九、 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方式: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式提出。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 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 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五) 延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
十、 行程報備: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上報請備查。但不得變更已核
准之停留日數。
國際事務處
國際長:莊弘毅教授
組長:郭昶志 副教授
承辦人:吳巧嵐 (分機238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