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國際通107148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711

主旨: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旅行業招募學生協助辦理國外學生來臺交流活動之訊息,不得違反觀光法規之函文1份。

說明:  

一、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2款規定,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復依同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導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始得執行業務;另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二、旨案聯絡人為交通部觀光局諶俐婷小姐,電話:02-2349-1500#8242,電子郵件:suto@tbr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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