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國際通第106169號

KMU OGA Announcement: 106169

 

說明:

一、依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二)字第0960910045A號函所 示,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等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以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渠等人員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之認定,以其所兼任行政職務支領主管加給之職務 等級為認定標準。爰前開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赴陸。

二、次依105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 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條第3項規定,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 另同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為直轄市長、縣(市) 長以外機關首長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前,報經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核准。

三、請加強宣導上開規定,並請轉知所屬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及早申請,俾承辦窗口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不含申請、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前於本部移民署「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送件;另申請時 間如較為急迫、學校內部請假等行政流程尚未完成時,或校長赴陸案尚未報經教育部核准前,均可先送件申請,視需要再行變更行程或補件,同時於申請機關審查意見欄備註說明,另來電告知本部移民署承辦人(電話02-23889393 分機2634、3618)初審後先予退(補)件,嗣於申請人赴 陸前儘速補上傳教育部核准資料,以利掌握申請時效。

四、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 條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如未經本部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提醒。

 

中英法規網址如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https://goo.gl/n5L1yM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https://goo.gl/qgcTvh

 

國際事務處

國際長:莊弘毅  教授

組 長  :張芳榮  教授

承辦人:陳瑞君

TEL    : (07)312-1101 ext.2383#14

Email  : R051045@km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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